為進一步加強廣州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負責人(含施工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規范工程招標投標和合同履約行為,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起草了《廣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若干規定》,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
二、意見反饋途徑
(一)信函: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南二路1號15樓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軌道交通管理處,郵編:510620;
(二)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三)網站: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網站(http://jtj.gz.gov.cn/)—“互動交流”— “意見征集”欄目。
特此通告。
附件:廣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6月23日
附件
廣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若干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廣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含施工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規范工程招標投標和合同履約行為,根據相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廣州市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城際鐵路工程,適用本規定。
各區投資、建設、管理的有軌電車等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工程管理模式)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劃分成多個標段分別開展施工、監理招標的,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落實各標段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采用整體發包、內部劃分標段(或工區,以下統稱“標段”)的形式開展施工、監理招標的,若項目內部劃分的標段需分別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并實施建設,將該標段視為獨立的工程項目落實項目負責人管理。
第四條(施工項目負責人任職要求)注冊建造師已在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或標段擔任項目負責人或施工管理機構成員的,不得再兼任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項目總負責人或各標段的施工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兼任同一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總負責人和施工項目負責人,也不得同時兼任多個標段的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五條(監理項目負責人任職要求)注冊監理工程師已在其他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擔任總監理工程師的,不宜再兼任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或標段的總監理工程師。確有需要的,應取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六條(招投標基本要求)參加投標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投標單位的正式員工,其執業資格證明書、注冊證書標明的工作單位名稱必須和投標單位名稱一致。
招標人可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負責人資格、工程業績、執業能力等提出要求,并納入評審范圍。
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提出項目負責人到崗履職、實名制管理等要求。
第七條(施工總承包模式招投標有關要求)采用施工總承包模式開展施工招標,且需劃分標段分別辦理質量監督登記的,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劃分項目各標段,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明確項目總負責人和擬派各標段項目負責人,并將項目總負責人和各標段項目負責人資格、工程業績、執業能力一并納入評審范圍。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中,應一并標注項目總負責人和各標段項目負責人。
第八條(監理招投標有關要求) 開展監理招標時,招標人可根據需要將同一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中多個施工標段(或專業)內容合并開展監理招標,但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個。參與投標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資格、技術職稱需與各施工標段(或專業)工程項目的要求相適應。
第九條(中標后手續登記要求)項目中標后,中標單位與招標人簽訂的施工(監理)合同中,載明的各項目負責人應與中標通知書中注明的項目負責人一致。
建設單位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登記的各項目負責人信息應與中標通知書、施工(監理)合同中人員信息保持一致。
項目中標后至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前,中標單位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等特殊情況需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需經建設單位同意,并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提供書面證明文件。
第十條(中標后履約管理要求)項目中標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在完成本招標項目施工(監理)職責,取得《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前,不得再參加廣州市其他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經建設單位確認非因施工(監理)單位責任,停工時間超過120天,或超過合同竣工時間半年仍未完成主體工程的;
(二)非因施工(監理)單位責任,經建設和施工(監理)雙方同意中止或終止合同的;
(三)工程主體已完成、項目負責人已基本完成職責,但非因施工(監理)單位責任,長期未取得《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的;
(四)承擔的工程已完工,建設單位已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驗收合格的。
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變更管理要求)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在工程施工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項目負責人,出現以下幾類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的,需經建設單位同意,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一)因重病或重傷不能履行職責的;
(二)從原注冊單位離職的(在具有控股關系或實際控制關系的母子公司間、或同一控股公司或實際控制人的子公司之間的工作變動除外);
(三)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施工(監理)單位認為該項目負責人不稱職需要更換的;
(四)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的;
(六)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等其他法定原因。
建設單位應嚴格把關,認真審核項目負責人變更條件及接替人員的資格條件,更換人員應當具備與原任職人員同等資格條件,并滿足招標時的相應條件。 同時,針對以下申請變更情形,重點核查相關證明材料:
(一)以離職等原因申請變更的,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廣東省建設行業數據開放平臺”等平臺核實其注冊企業是否注銷或變更。
(二)以重病或重傷不能到崗履職申請變更的,需提供三甲醫院開具的醫學證明、相關醫囑等證明文件;重病類型原則上應符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所定義的范圍。
(三)施工(監理)單位認為該項目負責人不稱職需要更換的,需提供書面說明及相關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情況材料。
繼任項目負責人應在變更手續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及時在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等文件原件。
第十二條(變更過渡期間有關要求)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做好變更手續辦理期間項目負責人履職工作,防止工程出現項目負責人空缺的情況。
(一)因項目負責人離職、調離原工作單位等正常情況需變更的,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完成變更手續前,原項目負責人仍需按規定履行工作職責,不得擅自離崗。
(二)因重病、重傷、死亡等突發情況,導致原項目負責人立刻無法履行工作職責的,施工(監理)單位應及時反饋建設單位,并明確應急的項目負責人,建設單位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施工(監理)單位應盡快確定繼任的項目負責人,并在一個月內完成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變更后管理要求)項目負責人辦理變更后,建設單位應將繼任項目負責人列入重點管理對象,重點檢查繼任項目負責人對該標段工程熟悉情況、管理能力水平,發現繼任項目負責人不能勝任崗位的,及時責令施工(監理)單位按規定辦理變更。
各標段工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并開工建設3個月之內即申請變更項目負責人或同一個標段工程變更2次及以上項目負責人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將該標段工程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第十四條(日常管理有關要求)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建設單位應落實管理責任,監督項目負責人到崗履職情況,建立健全項目負責人管理臺賬,發現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可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附則)委托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代建的項目,相關管理工作可參照執行。國家鐵路監管部門及國鐵集團有不同要求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自2022年X年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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