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標條件
北京軌道交通1號線支線工程造價咨詢服務03合同段(土建工程) (招標項目編號: FSF1A240146 ) ,已由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批準 ( 關于軌道交通 1號線支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 京發改 (審 )【2023】836號 ) ),資金來源為 市級財政性資金和其他(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 ,出資比例為 市級財政性資金40%,其他(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60% ,招標人為 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為 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 公開招標 。
二、項目概況和招標范圍
招標內容與范圍: 負責北京軌道交通1號線支線工程云崗站(含)~西二區站(不含)范圍內(除前期專項工作以外)土建施工承包人實施的全部造價咨詢工作。參與咨詢范圍內對應項目上報概算的造價分析,提出咨詢建議;編制、審核施工圖紙投資核算;投資控制分析;負責本標段的結算造價審核;配合審計、決算;完成工程造價資料歸檔等造價咨詢服務工作。
招標暫估金額: 1883068 (元人民幣)
項目地址: 北京 豐臺區 招標人指定地點
其它說明: 無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投標人資格要求 1.具有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獨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業績:具有單項合同額為100萬元(含)以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的造價咨詢業績(造價咨詢指過程造價咨詢或結算造價咨詢或結算審計); 3.具有良好的信譽。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沒有處于投標資格被取消,沒有處于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引起的合同中止、糾紛、爭議、仲裁和訴訟記錄或重大質量問題等情況; 4.項目負責人(僅限1人擔任):應具有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且與本單位有社會保險關系,具有高級職稱(含)以上,具有10年(含)以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造價工作經驗,并至少擔任過一項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的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職務。 5.本次招標采用失信被執行人否決性(限制性/否決性)懲戒方式。 6.本次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本項目 不允許 聯合體投標。
四、招標文件的獲取
招標文件獲取時間: 2024-07-26 17:00:00 – 2024-08-02 17:00:00
招標文件獲取方法: 本項目無報名環節,凡有意參加投標且資格符合本章第3款規定的,通過網絡使用數字身份認證鎖登錄電子化平臺(網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下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獲取地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
招標文件是否收費: 否
其它說明: 無
五、投標文件的遞交
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 2024-08-21 09:30:00
投標文件遞交方法: 凡下載招標文件者,方可通過網絡使用數字身份認證鎖登錄電子化平臺(網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上傳投標文件,上傳成功后平臺自動生成的回執時間即為遞交成功時間,投標人應保留回執。
投標文件遞交地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
其它說明: 1)開標地點(采用現場方式開標):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廣安門辦公區開標會議室,地址:西城區廣安門南街甲68號; 2)逾期未上傳成功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六、其他公告內容
其他公告內容 : 1、招標公告同時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發布。 2、潛在投標單位必須下載招標文件才能遞交投標文件(聯合體投標的,應至少有一個聯合體成員下載招標文件)。
潛在投標單位必須下載招標文件才能遞交投標文件(聯合體投標的,應至少有一個聯合體成員下載招標文件)
七、公告發布媒介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https://ggzyfw.beijing.gov.cn/);
八、聯系方式
招標人名稱: 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公益西橋向西650米路北軌道交通大廈A座
聯系人: 劉工
聯系電話: 010-61954023
電子郵件: 無
傳真: 無
網址: 無
招標人賬號: 無
招標人開戶行: 無
招標代理機構名稱: 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62號中關村資本大廈902A室
聯系人: 紀毅、薄銘元
聯系電話: 010-62108208、61954084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傳真: 無
網址: 無
招標代理機構賬號: 0200049619200362296
招標代理機構開戶行: 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海淀支行營業部
聲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招標項目交易中心僅提供招投標信息及開、評標場所等見證服務,不具有行政監督管理責任, 招標過程由招標人負責組織及解釋。招標人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有違法違規行為,招標人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