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后稱“《條例》”)新聞發布會。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炳淳介紹了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此次修改后,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職責重新劃分,運營部門有權依法處罰。
《條例》于11月17日起施行
據了解,2022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的決定》(后稱“《決定》”)。
9月29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該《修改決定》。
修改后的《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于11月17日公布并施行。
住建部門負責監督建設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督運營
張炳淳介紹,《決定》明確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的主管部門,厘清了部門職責,進一步優化了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管理。
《條例》規定,由西安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及相關工作。由西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
發改、財政、資源規劃、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生態環境、文物、城管、水行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的相關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配合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應急處置、綜合開發和設施保護工作。
運營部門有權依法處罰
張炳淳說,《決定》明確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結合西安市實際,《決定》將維護運營秩序、影響運營安全等方面處罰數額較低的行政處罰權授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時,強化了交通運輸部門對軌道交通運營行業監管,加強對運營單位執法活動的指導、監督、檢查。
《條例》規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執法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執法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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