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網站發布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管理辦法》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主要為充分汲取近年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的“7·20”淹水倒灌和“12·14”列車追尾等事故事件教訓,在指導地方加強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技術分析、強化教訓汲取和行業經驗借鑒、提升運營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修訂后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辦法》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9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9號),在指導地方加強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演練、提升運營安全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充分汲取近年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的“7·20”淹水倒灌和“12·14”列車追尾等事故事件教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24〕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行業發展實際,對《管理辦法》部分內容作了修訂完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22條,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強化應對極端天氣應急演練要求。重點針對淹水倒灌和低溫雨雪冰凍天氣等情形,在第八條和第十五條中增加了區間積水、車站淹水倒灌、列車打滑等場景的演練要求。
二是強化與客運樞紐其他交通方式協同演練要求。鑒于客運樞紐內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存在直接換乘關系的情況越來越多,某一種交通方式發生設施設備故障、運行延誤、突發大客流等運營突發事件可能對其他交通方式產生影響。為提升多方式間應急協同聯動能力,第九條新增第三款提出了城市軌道交通與鐵路客運站、機場等客運樞紐開展聯合實戰應急預案演練的要求。
三是細化應急演練計劃與內容相關要求。在第十條第三款中增加根據線路特點、行業事故事件等因素來制定綜合和專項年度演練計劃的要求。新增第十一條第三款,提出城市軌道交通全自動運行系統線路應結合系統聯動功能調整、控制模式變化等開展針對性應急演練的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修訂后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辦法》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9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10號),在指導地方加強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技術分析、強化教訓汲取和行業經驗借鑒、提升運營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充分汲取近年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的“7·20”淹水倒灌和“12·14”列車追尾等事故事件教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行業發展實際,對《管理辦法》部分內容作了修訂完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15條2個附件,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險性事件分類。在《管理辦法》附件1中完善了列車沖突、列車撞擊等險性事件的定義,新增了制動失效、溜車等車輛重大故障和隧道結構涌水涌砂等險性事件類別。
二是完善信息報告機制和要求。進一步明確信息報告責任,提升信息報告及時性、全面性,第五條第一款中明確了立即報送事件初步情況和書面快報相關要求,并在第二款中提出了建立信息報告機制、明確信息報告責任到部門和崗位等要求。同時,《管理辦法》附件2明確了信息快報的規范格式。
三是完善險性事件技術分析相關要求。新增第七條,提出了事發相關錄音、錄像、日志等基礎信息保存的時限要求,為開展技術分析報告提供基礎。第八條新增第二款,明確了地方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參與技術分析、加強工作指導等要求。
城市公交的承載能力和管理水平是一座城市運行韌性的直接體現。中國交通報4月17日報道,今年1至3月,重慶交通開投集團服務乘客公共交通出行超7億人次,同比增加2.3%,日均客運量781.3萬人次。 在如此高強度運營壓力下,像大廟站這樣的大型換乘公交站點無疑發揮著城市“毛細血管交匯處”的重要作用。市民對于公交車出行的訴求不僅是“時間準”,更希望“站點清楚”“出行方便”。為此,站臺公司在設計與規劃公交站時也在不斷改進。 站臺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我市路網的建設和變化,乘客人數的不斷調整,我們會常態化地進行客流分析,再結合公交候車、停車的難易程度,市民熱線及多渠道反映的出行需求,實時融入公交線路規劃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