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發布關于征求《廣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若干規定》 意見的通告。通告稱,為進一步加強廣州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負責人(含施工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規范工程招標投標和合同履約行為,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起草了《廣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若干規定》,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在《廣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中提到規定制定的目的,即為進一步加強廣州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含施工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規范工程招標投標和合同履約行為,根據相關法規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這一規定的適用范圍包括廣州市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城際鐵路工程。各區投資、建設、管理的有軌電車等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征求意見稿針對工程管理模式予以規定,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劃分成多個標段分別開展施工、監理招標的,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落實各標段工程項目負責人管理。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采用整體發包、內部劃分標段(或工區,以下統稱“標段”)的形式開展施工、監理招標的,若項目內部劃分的標段需分別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并實施建設,將該標段視為獨立的工程項目落實項目負責人管理。
對于施工項目負責人任職要求,征求意見稿提出,注冊建造師已在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或標段擔任項目負責人或施工管理機構成員的,不得再兼任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項目總負責人或各標段的施工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兼任同一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總負責人和施工項目負責人,也不得同時兼任多個標段的施工項目負責人。
并且征求意見稿規定,項目中標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在完成本招標項目施工(監理)職責,取得《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前,不得再參加廣州市其他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但以下情形除外:經建設單位確認非因施工(監理)單位責任,停工時間超過120天,或超過合同竣工時間半年仍未完成主體工程的;非因施工(監理)單位責任,經建設和施工(監理)雙方同意中止或終止合同的;工程主體已完成、項目負責人已基本完成職責,但非因施工(監理)單位責任,長期未取得《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的;承擔的工程已完工,建設單位已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驗收合格的。
對于項目負責人變更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在工程施工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項目負責人,出現以下幾類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的,需經建設單位同意,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特殊情況包括,因重病或重傷不能履行職責的;從原注冊單位離職的(在具有控股關系或實際控制關系的母子公司間、或同一控股公司或實際控制人的子公司之間的工作變動除外);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施工(監理)單位認為該項目負責人不稱職需要更換的;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的;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死亡等其他法定原因。
征求意見稿對項目負責人的帶班時間也進行了規定。在日常管理有關要求方面提出,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建設單位應落實管理責任,監督項目負責人到崗履職情況,建立健全項目負責人管理臺賬,發現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可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公眾可通過信函(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南二路1號15樓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軌道交通管理處,郵編:510620)、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網站【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網站(http://jtj.gz.gov.cn/)—“互動交流”— “意見征集”欄目】進行意見反饋。
城市公交的承載能力和管理水平是一座城市運行韌性的直接體現。中國交通報4月17日報道,今年1至3月,重慶交通開投集團服務乘客公共交通出行超7億人次,同比增加2.3%,日均客運量781.3萬人次。 在如此高強度運營壓力下,像大廟站這樣的大型換乘公交站點無疑發揮著城市“毛細血管交匯處”的重要作用。市民對于公交車出行的訴求不僅是“時間準”,更希望“站點清楚”“出行方便”。為此,站臺公司在設計與規劃公交站時也在不斷改進。 站臺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我市路網的建設和變化,乘客人數的不斷調整,我們會常態化地進行客流分析,再結合公交候車、停車的難易程度,市民熱線及多渠道反映的出行需求,實時融入公交線路規劃需求?!?